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宣傳、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擬訂全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全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擬訂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區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負責全區旅游整體形象宣傳和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
四、負責管理全區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實施全區廣播電視領域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區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承擔文化市場和旅游經濟運行監測體系建設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
九、統籌規劃全區群眾體育、競技體育和青少年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負責區級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十、指導全區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負責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指導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區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體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具體執法由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承擔。
十二、負責對全區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全區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全區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
十五、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負責全區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全區廣播電視系統的安全工作。
十六、負責指導全區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區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履行文物、博物館安全督察職責。指導協調博物館建設及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七、指導、管理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全區大型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
十八、擬訂全區文化和旅游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
十九、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