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4761/2025-00009 | 發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統計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統計局 | 有效性 |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統計局行政檢查事項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發布日期 | 2025-05-27 |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4761/2025-00009 |
| 發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統計 |
| 體裁分類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統計局 |
| 有效性 |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統計局行政檢查事項 |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 發布日期 | 2025-05-27 |
重慶市梁平區統計局行政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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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檢查事項名稱 |
檢查對象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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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統計調查對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報送、歸檔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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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統計調查對象未按規定建立統計關系,接受統計調查任務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根據基本單位名錄庫有關信息,及時書面告知統計調查對象與政府統計機構建立統計關系,接受統計調查任務。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政府統計機構建立統計關系,接受統計調查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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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任何單位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報。對非經營活動中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發生上述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4
|
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完整統計資料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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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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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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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統計調查對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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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統計調查對象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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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統計調查對象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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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統計調查對象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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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統計調查對象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行政檢查 |
單位、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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