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31 | 發文字號 | 梁環罰〔2025〕20號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 有效性 |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2025〕20號)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發布日期 | 2025-09-29 |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31 |
| 發文字號 | 梁環罰〔2025〕20號 |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梁環罰〔2025〕20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 發布日期 | 2025-09-29 |
當事人名稱: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唐興偉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80703108640 ???????????????????
地址:重慶市梁平區仁賢鎮仁賢村1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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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9月2日對你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頁巖砂土露天堆碼,未進行密閉,未設置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9月2日對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興偉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5年9月3日對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興偉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3.2025年9月2日現場檢查視聽資料。
證據1.2.3證明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頁巖砂土露天堆碼,未進行密閉,未設置嚴密圍擋,也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生態環境違法事實。
4.2025年9月3日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興偉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5.2025年9月3日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興偉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2025年9月3日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興偉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證據4.5.6證明違法主體為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
7.2025年9月8日對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興偉所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證據7證明重慶市梁平區旭瑞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梁環罰告〔2025〕15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并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的規定,裁量因子選取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裁量等級1);2.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裁量等級0);3.主觀過錯程度:過失(裁量等級-2),計算出處罰金額為10000元。經法定處罰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綜合裁量,根據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研究意見,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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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梁平區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