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396D/2025-00030 | 發文字號 | 渝林規范〔2024〕5號 |
| 主題分類 | 林業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林業局 | 有效性 | |
| 標題 | 重慶市林業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正部分)》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發布日期 | 2025-08-22 |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396D/2025-00030 |
| 發文字號 | 渝林規范〔2024〕5號 |
| 主題分類 | 林業 |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林業局 |
| 有效性 | |
| 標題 | 重慶市林業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正部分)》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 發布日期 | 2025-08-22 |
各區縣(自治縣)林業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重慶高新區綜合執法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正部分)》已經2024年5月10日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與本通知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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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主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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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 行為 |
違法依據 |
處罰依據 |
違法情節 |
適用條件 |
裁量階次 |
具體標準 |
備注 |
修正/新增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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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盜伐林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盜伐林木2m3以下或者幼樹60株以下的 |
從輕 |
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0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罰款。 |
補種樹木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林業局關于《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對該違法行為的刑事立案標準進行了調整,導致現行《裁量基準》中對該違法行為的處罰超過了違法行為本身應受的懲處限度。將適用條件“林木蓄積”和“幼樹株樹”的劃分標準進行提高更加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
|
一般 |
盜伐林木超過2m3不足4m3或者幼樹超過60株不足150株的 |
一般 |
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超過2.0倍不足3.0倍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超過6.5倍不足8.5倍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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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盜伐林木4m3以上或者幼樹150株以上的; 2.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的。 |
從重 |
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3.0倍以上5.0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8.5倍以上10.0倍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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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濫伐林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濫伐林木8m3以下或者幼樹350株以下的 |
從輕 |
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3.0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罰款。 |
補種樹木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林業局關于《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對該違法行為的刑事立案標準進行了調整,導致現行《裁量基準》中對該違法行為的處罰超過了違法行為本身應受的懲處限度。將適用條件“林木蓄積”和“幼樹株樹”的劃分標準進行提高更加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
|
一般 |
濫伐林木超過8m3不足16m3或者幼樹超過350株不足800株的 |
一般 |
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超過1.5倍不足2.0倍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超過3.6倍不足4.4倍的罰款。 | ||||||
|
嚴重 |
1.濫伐林木16m3以上或者幼樹800株以上的; 2.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的。 |
從重 |
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4.4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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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 |
《森林防火條例》第六條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較輕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1級(低度危險),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 |
從輕 |
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罰款。 |
經多次調研基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相較“森林火險等級”(共三級),將“森林火險氣象等級”(共五級)作為適用條件的劃分依據更具有林業行政執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準確,操作更規范,更貼合基層執法實踐。 | |
|
一般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2級(較低危險)、3級(較高危險),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 |
一般 |
責令改正;對個人處超過1850元不足365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超過22000元不足38000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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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4級(高度危險)、5級(極高危險),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 |
從重 |
責令改正;對個人處3650元以上,不足45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38000元以上,不足45000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造成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 2.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的。 |
從重 |
責令改正;對個人處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4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補種樹木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林業局關于《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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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較輕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1級(低度危險),拒絕接受檢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 |
從輕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罰款。 |
經多次調研基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相較“森林火險等級”(共三級),將“森林火險氣象等級”(共五級)作為適用條件的劃分依據更具有林業行政執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準確,操作更規范,更貼合基層執法實踐。 | |
|
一般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2級(較低危險)、3級(較高危險),拒絕接受檢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 |
一般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超過740元不足146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超過6500元不足8500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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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4級(高度危險)、5級(極高危險),拒絕接受檢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 |
從重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1460元以上,不足18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8500元以上,不足9300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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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造成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 2.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的。 |
從重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9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補種樹木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林業局關于《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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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較輕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1級(低度危險),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 |
從輕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4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罰款。 |
經多次調研基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相較“森林火險等級”(共三級),將“森林火險氣象等級”(共五級)作為適用條件的劃分依據更具有林業行政執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準確,操作更規范,更貼合基層執法實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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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2級(較低危險)、3級(較高危險),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 |
一般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對個人并處超過1040元不足216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超過22000元不足38000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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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4級(高度危險)、5級(極高危險),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 |
從重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對個人并處2160元以上,不足26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8000元以上,不足45000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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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造成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 2.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的。 |
從重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對個人并處2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4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補種樹木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林業局關于《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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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較輕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1級(低度危險),實施本項違法行為 |
從輕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警告;并處5.0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多次調研基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相較“森林火險等級”(共三級),將“森林火險氣象等級”(共五級)作為適用條件的劃分依據更具有林業行政執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準確,操作更規范,更貼合基層執法實踐。 | |
|
一般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2級(較低危險)、3級(較高危險),實施本項違法行為 |
一般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警告;并處超過6.5萬元不足8.5萬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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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4級(高度危險)、5級(極高危險),實施本項違法行為 |
從重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警告;并處8.5萬元以上,不足9.0萬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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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實施本項違法行為,造成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 2.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的。 |
從重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警告;并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補種樹木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林業局關于《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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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第五十三條: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較輕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1級(低度危險),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
從輕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罰款。 |
經多次調研基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相較“森林火險等級”(共三級),將“森林火險氣象等級”(共五級)作為適用條件的劃分依據更具有林業行政執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準確,操作更規范,更貼合基層執法實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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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2級(較低危險)、3級(較高危險),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
一般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超過740元不足146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超過2900元不足4100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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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4級(高度危險)、5級(極高危險),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
從重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1460元以上,不足18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4100元以上,不足4500元的罰款。 | ||||||
|
嚴重 |
1.實施本項違法行為,造成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 2.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的。 |
從重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補種樹木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林業局關于《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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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第五十三條: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較輕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1級(低度危險),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活動的 |
從輕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罰款。 |
經多次調研基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相較“森林火險等級”(共三級),將“森林火險氣象等級”(共五級)作為適用條件的劃分依據更具有林業行政執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準確,操作更規范,更貼合基層執法實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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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2級(較低危險)、3級(較高危險),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活動的 |
一般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超過740元不足146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超過2900元不足4100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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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森林火險氣象等級為4級(高度危險)、5級(極高危險),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活動的 |
從重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1460元以上,不足18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4100元以上,不足4500元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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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實施本項違法行為,造成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 2.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的。 |
從重 |
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并處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補種樹木的具體辦法按照市林業局關于《重慶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渝林生〔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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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或者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
輕微 |
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5000元的 |
從輕 |
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的規定,違法情節嚴重的可加重處罰,加重程度可依法裁量。 |
經多次調研,基層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執法實踐反饋日常辦案亟需新增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
較輕 |
獵獲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
從輕 |
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2.0倍以上7.4倍以下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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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獵獲物價值超過1萬元不足2萬元的 |
一般 |
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超過7.4倍不足14.6倍的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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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1.獵獲物價值在2萬元以上的; 2.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的。 |
從重 |
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14.6倍以上20.0倍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