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科研誠信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科局發〔202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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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科技局,在渝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關企業、有關單位:
《重慶市科研誠信管理實施細則》已經重慶市科學技術局2025年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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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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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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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科研誠信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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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創新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技部《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文件要求,結合《重慶市加強科研誠信管理若干舉措》施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市級財政科技投入支持的各類科學研究項目、稱號類認定、科技政策兌現、科技獎勵等(以下簡稱“科技活動”)的開展與實施、產出與應用以及申請與受理、評審與認定、考核與驗收、監督與評價全過程。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科研誠信管理主要是指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以及科研失信行為進行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責任主體,是指科技活動實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科研單位、科研人員、科技專家和第三方機構等。
科研單位包括科研項目牽頭單位,科技論文第一通訊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沒有通訊作者的情況下,為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提名科技獎勵和申請政策兌現的有關單位。
科研人員包括科研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科技論文的通訊作者和第一作者,提名科技獎勵的主要完成人。
科技專家是指接受主管部門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機構邀請,為科技活動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等意見,供主管部門決策參考的專業人員。
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主管部門委托、指導和監督,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管理、審計、咨詢、績效評估評價、經紀、知識產權代理、檢驗檢測、出版等服務,向主管部門提交工作報告,并對報告內容與結果負責的獨立法人組織。
第五條??重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統籌全市自然科學領域違反科研誠信管理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對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涉及多個各主管部門(單位)的,可組織開展聯合調查或協調不同部門(單位)分別開展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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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科研誠信管理范圍
第六條??對科研單位的科研誠信管理范圍包括:
(一)無故不接受項目管理調度,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報送績效評價、審核科技報告等;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科技項目結題或審核提交結題材料;
(三)除不可抗原因外,所管理的科技項目被強制終止或驗收不通過;
(四)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未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未建立或未執行本單位科研項目管理的相關制度;
(五)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合同(任務書、協議書等)約定;
(六)對項目負責人審核不嚴格,批準未授權的非在職人員、即將離職或退休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執行期內不按規定變更項目負責人;
(七)對項目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并監督執行;
(八)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九)管理失職,批準同一研究內容多頭申報,造成財政資金損失;
(十)未經批準,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
(十一)對本單位存在的科研失信和科技活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不力,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
(十二)拒不配合監督檢查、評估評價、項目審計清算等工作,對存在問題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未按規定退回財政科研經費;
(十三)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
(十四)組織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技活動;
(十五)違反國家科技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七條??對科研人員的科研誠信管理范圍包括: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提交科技項目結題申請;
(二)未經批準擅自降低科技項目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以項目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
(三)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范的行為;
(四)無正當理由導致科技計劃項目強制終止或驗收不通過;
(五)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范,擅自標注或虛假標注科技項目號;
(六)其他違反科技項目任務書約定,并造成不良影響;
(七)科技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八)拒不配合監督檢查、評估評價、項目審計清算等工作,對存在問題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未按規定退回財政科研經費;
(九)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十)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十一)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或賄賂行為;
(十二)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技活動;
(十三)違反國家科技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四)違反科技倫理規范,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十五)重復發表,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十六)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違規使用或貪污財政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十七)故意夸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十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八條??對科技專家的科研誠信管理范圍包括:
(一)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未遵守現場規則擅自離席或與項目承擔單位接觸;
(二)履職過程中,對其他專家施加影響或發表傾向性言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發表意見;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咨詢評審意見;
(四)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咨詢、評估等過程或結果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五)故意違反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沖突;
(六)咨詢或評審評價、評估意見嚴重失實;
(七)利用參與評審工作獲得的非公開技術、商業信息為本人或第三方謀取私利;
(八)泄漏咨詢評審過程中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九)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十)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方式干涉科技項目評審評估與管理;
(十一)索取或收受項目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二)違反國家科技活動保密相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十三)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十四)其他違背評審工作紀律,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九條??對第三方機構的科研誠信管理范圍包括:
(一)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技活動相關服務;
(二)項目管理與服務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
(三)發現重大違規違紀情況未及時報告;
(四)其他違反項目管理服務工作要求,并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五)嚴重違反相關規定或制度、違反委托合同約定,導致相關項目無法驗收或發生嚴重違規違紀問題;
(六)故意違反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沖突;
(七)出具的咨詢或評審評價、評估報告嚴重失實;
(八)泄露科技項目評審與管理相關信息、資料等行為;
(九)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方式干涉科技項目評審評估;
(十)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串通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項目管理服務事項;
(十一)索取或者接受項目承擔單位賄賂;受利益相關方請托向評審專家輸送利益,干預科技項目評審或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十二)違反國家科技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三)其他違反科技項目管理規定,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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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科研誠信記分管理
第十條??市科技局對違反科研誠信管理的行為,依托重慶市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記分管理。各責任主體的初始科研誠信分值為10分,當出現違反科研誠信管理的行為時,扣減相應分值。
第十一條??同一責任主體有兩種或以上身份的,對其不同身份違反科研誠信管理行為獨立扣分,統一記分;在科研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的各個環節,對責任主體獨立扣分,統一記分;同一科研項目或同一違反科研誠信管理行為涉及多個責任主體的,應分清責任,按不同權重實施扣分;對確有實據證明無過錯的,免于處理。
第十二條??責任主體為項目單位或第三方機構的,每項扣分的有效期為24個月;責任主體為項目成員或科技專家的,每項扣分的有效期為36個月。期滿則該項扣分自動移出。
第十三條??對違反科研誠信管理行為的扣分,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行為偏離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騙,銷毀、藏匿證據,干擾、妨礙調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
(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
(四)行為是首次發生還是屢次發生;
(五)行為人對調查處理的態度;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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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記分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科研誠信記分結果作為科技監督評價和科研誠信管理工作的參考指標,是科技活動組織實施與管理的重要依據。
科研誠信分值為10分,個人未有歷史扣分記錄的科研人員,所在單位科研誠信分值為10分,且主持過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研究項目,在科研項目管理系統中進行標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其參與相關科技活動,可增加1次主持不同計劃類別項目的申報機會。
科研誠信分值為10(不含)—6分的責任主體,應積極整改,切實履行義務,加強科研誠信管理和教育學習,增強科研誠信意識。
科研誠信分值為6(不含)—0(不含)分的責任主體,限制其參與有關市級財政科技投入支持的各類科技活動資格。責任主體為項目單位或第三方機構的,期限2年;責任主體為項目組成員或科技專家的,期限3年。
科研誠信分值為0分及其以下的責任主體,限制其參與有關市級財政科技投入支持的各類科技活動資格。責任主體為項目承擔單位或第三方機構的,期限3年;責任主體為項目組成員或科技專家的,期限5年。
第十五條??對違反科研誠信管理的行為,除扣減科研誠信分值外,還可視其責任主體和行為性質,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約談;
(三)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
(四)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十六條??對被相關部門(機構)查處認定的違反科研誠信管理行為,處理決定作出單位應在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應當按程序進行記錄。
記錄可應用在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命名(授牌)、科學技術獎勵等其他科技專項的申請與受理、評審與認定、考核與驗收等管理與實施過程。根據實際需要,還可在科技監督、績效評價、項目審計和內控管理等方面推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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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理流程
第十七條??科研誠信管理采用系統自動記錄和人工記錄相結合方式進行。
系統自動記錄根據已固化的系統扣分標準,自動扣減科研誠信分值。
人工記錄根據現場記錄、抽查檢查、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結果,扣減相應科研誠信分值。
第十八條??所有記錄應進入系統匯集,并最終以扣分標準的形式在系統進行固化,主要內容包括行為描述、扣分依據和扣分分值等。
第十九條??根據實際需要,扣分標準可按照“相關項目管理單位(部門)提出建議—處室核查—專家評定—會議決策”的流程,對相關內容進行新增、修改和刪除。
在對已有扣分標準的調整完善建議中,必須提供合法性依據,方可啟動后續工作流程。
在對新增扣分標準的調整完善建議中,除應提供合法性依據外,還應明確違反科研誠信管理行為的內容、扣減分值、相關責任主體等信息,方可啟動后續工作流程。
第二十條??扣分遵循主從原則。同一行為扣分涉及多個責任主體的,應甄別該行為扣分的主從責任,并視其在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按照主要責任主體承擔扣分總數的80%,其它責任主體平均承擔剩余扣分數的方式,分別進行記錄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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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申訴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局、各主管部門,或相關委托機構,負責受理本級科研誠信管理的申訴相關工作。
(一)責任主體對記錄有異議,并經所在法人單位調查屬實的,應在收到通知起15個工作日內,由法人單位向作出調查處理決定的單位或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寫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逾期不予受理。
(二)同一事項限申訴一次。申訴受理調查過程中,原已生效的處理決定繼續執行。
(三)市科技局根據作出調查處理決定的單位或部門的復核意見作出全部恢復、部分恢復、或不予恢復科研誠信分值的決定,并告知申訴者。
(四)各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相關機構、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護投訴、舉報和申訴各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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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局建立完善系統,對各類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記錄進行信息化管理,作為科技管理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在申請、承擔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和其他科技專項工作時,相關責任主體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探索建立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對違反科研誠信管理要求的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從事科技活動的各類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社會組織等是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落實年度報告制度。市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類責任主體科研誠信工作的宣傳、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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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重慶市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21〕101號)《重慶市科學技術局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細則》(渝科局發〔2021〕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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