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市、區有關教育工作的決定、指示和工作部署,制定全區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決定本區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管理、指導全區教育工作。
(二)編制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編制、上報、下達各階段教育的招生計劃,指導、監督教育規劃、計劃的實施,負責教育統計、信息工作。
(三)統籌管理全區基礎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會力量辦學,指導鄉鎮(街道)和各部門的有關教育工作,直接管理全區中小學、幼兒園、中職學校和教育事業單位。
(四)統籌管理全區教育體制改革,指導、規劃中小學校、幼兒園、中職學校的布局結構調整,審核、報批完小(含鎮鄉、街道成人學校、中心幼兒園)以上學校和審批村級小學、成人學校以及社會力量辦學學校的設置、撤銷、調整、停辦、更名和合并。
(五)統籌管理財政預算安排的全區教育經費,指導、協調鎮鄉(街道)和有關部門做好對教育稅費的征收和對教育的財政收入,按規定做好教育經費的籌措、管理和使用,管理和指導本系統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決定學校公用經費定額和代收費標準。歸口管理市內外對本區的教育援助。
(六)主管全區的教師工作。管理、指導學校干部和教師隊伍建設,組織學校干部、教師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管理教育系統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和人事調配工作,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管理教職工的考核、職評和獎懲工作,指導本系統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人才培養、開發、引進、交流工作,管理中小學、幼兒園、中職學校和直屬單位人事工作。
(八)管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國防教育、科技教育、環境教育等工作,負責中小學區級優秀學生審批。
(九)統籌管理小學、初中、高中、職高、大學中專的招生、考試、學籍管理和高、中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十)擬定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的招生計劃和成人教育工作計劃,并組織指導實施,指導學校對各類學生的考評鑒定,管理初中學歷證書和有關培訓證書的發放工作,協助市教委做好高中階段學歷證書的發放工作。
(十一)負責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二)統籌城鄉教育綜合改革,組織、指導全區教育科研、教研工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的全面提高和勞動者綜合素質的提高。
(十三)管理全區教育系統的對外交流工作,負責教育國際合作、國際交流及港、澳、臺地區的教育交流,配合市教委做好外派教師、外援教師和外籍教師的管理等工作。
(十四)負責對各類學校的國有資產進行宏觀管理,指導全區學校校舍、設施建設及教育技術裝備和圖書資料配備等工作。
(十五)管理、指導勤工儉學、學校后勤改革和安全穩定工作。
(十六)組織實施對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教育工作的督導工作和對各學校的督導評估工作。
(十七)管理全區語言文字工作,歸口管理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
(十八)按照區委要求做好教育系統黨建工作。
(十九)指導教育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十)指導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和婦女組織等群團工作。
(二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