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1773/2025-00017 | 發文字號 | 渝經信規范〔2025〕4號 |
| 主題分類 | 工業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經濟信息委 | 有效性 | |
| 標題 | 關于印發《重慶市標準廠房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發布日期 | 2025-06-19 |
| 索引號 | 115002280086521773/2025-00017 |
| 發文字號 | 渝經信規范〔2025〕4號 |
| 主題分類 | 工業 |
| 體裁分類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經濟信息委 |
| 有效性 | |
| 標題 | 關于印發《重慶市標準廠房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 發布日期 | 2025-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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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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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標準廠房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渝經信規范〔20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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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有關單位:
《重慶市標準廠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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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標準廠房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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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標準廠房建設行為和市場秩序,提升產業園區設施和服務標準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集聚集群發展,推動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提高產業園區畝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入實施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戰略五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4〕17號)等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廠房,是指在產業園區規劃建設范圍內,具備以下條件的通用工業廠房。
(一)單個項目開發建設的計容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萬平方米。
(二)生產性用房自然層數原則上不少于2層,從嚴控制單層廠房。
(三)建筑風貌應體現工業建筑特征,建筑造型應經濟適用,外立面應簡潔明快,不過度裝飾,區別于商業、商務、住宅等非工業建筑。
(四)項目用地范圍內無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三條?全市標準廠房建設、服務指導和運營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標準廠房項目服務管理工作。
(一)市經濟信息委統籌指導全市標準廠房綜合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做好標準廠房綜合服務和招引企業、培育產業等工作。
(二)市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區縣依法依規實施標準廠房項目土地出讓、規劃許可、竣工規劃核實、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三)其他市級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負責指導區縣做好標準廠房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縣政府負責標準廠房項目決策,明確行政區域內標準廠房服務指導部門,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推進標準廠房各項工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情況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督促標準廠房土地使用權人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項目開發業主規范開發和運營機構規范管理。
第七條? 擬實施的標準廠房項目,土地使用權人、項目開發業主(含聯合開發企業)、運營機構之間應簽訂正式協議明確開發模式及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利用產業園區內符合詳細規劃且未出讓工業用地,以及利用產業園區內已出讓普通工業用地建設標準廠房,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會同標準廠房服務指導部門提出建設標準廠房項目初步意見,報區縣政府審定后,由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標準廠房項目土地出讓、規劃許可、開發建設及產業招引等工作。
區縣政府審定的已出讓普通工業用地改變為標準廠房項目,土地使用權人應向項目所在地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標準廠房申辦規劃許可、修訂土地出讓合同,并按規定補繳土地價款。
第九條? 標準廠房項目開發業主應為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獨立法人企業或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政府平臺公司。
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具備上述資質要求的企業與其他企業參照房地產項目進行標準廠房項目聯合開發。
第十條? 標準廠房項目通過審批驗收、竣工驗收并辦理產權登記后,可整體出售或按規劃審批確定的基本單元進行租售。辦公、物業管理、生活等配套服務設施和地下車庫不得分零出售。標準廠房租售對象不得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得再次分割轉售。
第十一條? 標準廠房租售對象應為工業企業以及與工業密切相關的研發創新、技術轉移、科技孵化、工業設計、軟件信息、檢驗檢測認證等與制造業密切相關的生產性服務業。
第十二條?標準廠房租售方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要求切實做好租售對象業態把控。鼓勵標準廠房運營機構為入駐企業提供創新創業、技術咨詢、市場開拓、政策咨詢、投資融資、法律維權、人才培訓、商務合作等多層次、全方位的公共服務。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標準廠房運營機構在租售對象選擇、公共服務提供等方面指導。
標準廠房運營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地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園區是指經國務院、市政府批準設立的以發展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園區(含兩江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工業園區)。
第十四條? 各區縣政府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在建標準廠房項目,按照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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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