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考核考勤、檔案、展覽、機關后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外事、保密、督查督辦、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有關新聞宣傳工作,開展輿論引導和輿情處置工作。承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區規劃委員會以及專家咨詢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黨建科。負責承辦黨務日常工作、局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風廉政、黨員發展、黨員教育、黨員管理工作,指導局系統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局系統思想意識形態工作。負責局黨組中心組學習、理論學習。承擔局機關干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局系統各所屬單位干部人事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三)空間用途管制科。組織實施全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土地年度利用計劃。組織實施全區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及轉用和征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實施的監管工作,組織調處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安置重大爭議。承擔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四)耕保生態修復科。組織實施全區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生態修復工作。
(五)自然資源調查確權科。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實施自然資源和不動產調查規程、規范、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調查、確權登記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利用科。擬定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并監督實施。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的審查(審批)及價款征收。承擔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年度報告和審計工作。建立全區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臺及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和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擬定全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制度、土地儲備政策并組織實施,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七)空間規劃編制科。承擔全域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報批、備案工作,承擔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關工作,指導和審核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承擔區域性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戰略的協調、研究工作。承擔城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線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備案工作。負責城區城市設計編制。參與全域重要專業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負責對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保護的區級專項規劃進行綜合協調和平衡。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組織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組織全域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的制定工作。
(八)城區規劃管理科。承擔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建筑項目、市政設施、道路管網等項目的規劃方案審查和規劃管理工作,以及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園林綠化項目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提升行動計劃關于城區的相關工作。承擔城區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推進(含選址)工作,重大建筑項目的方案征集工作,城區規劃實施項目庫建設及動態更新維護工作承擔城區規劃實施的綜合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復核、批準、辦結等執行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調整和公開工作,以及項目庫的日常動態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檔案管理;協助區行政服務中心做好單位窗口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鄉鎮規劃管理科。負責指導全區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全區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的申報工作,指導鄉鎮開展歷史文化名村及歷史建筑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國有土地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管理工作;承擔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市政等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鄉鎮開展集體土地上農村居民建房審批工作;負責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納入規劃管理環節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初審工作;負責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綜合信息統計工作。指導村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工作;承擔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鄉村振興戰略行動計劃的有關工作。
(十)地質礦產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包括編制全區礦產資源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礦產資源壓覆管理;管理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開展全區重要礦產品供需及開發利用統計分析;組織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依法征收采礦權收益及相關規費;管理古生物化石等。管理全區地質工作,包括編制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方案,組織實施和監督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和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監督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安全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信息管理科。負責科技信息化管理。擬定全區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區測繪行業、測繪活動和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志保護,審核全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組織查處違法違規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測繪資質資格初審。開展地下管線普查、數據維護及管理。負責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理信息數據管理、運用工作。負責智慧梁平建設的地理信息智慧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執法科。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城市違法建筑執法職責除外)。參與制定區規劃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制度。承擔規劃自然資源領域土地類、礦產和地質類、規劃類、測繪類、歷史文化保護類等相關的執法職能。監督、指導鄉鎮(街道)、基層管理所規劃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與規劃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有關的臨時工作。
(十三)財務審計科。承擔規劃和自然資源非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以及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擬訂內部審計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督促和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四)政策法規科。承擔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牽頭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牽頭組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等有關工作。指導審核規劃和自然資源執法工作。對接自然資源部督察工作,牽頭巡視巡查問題整改。承擔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信訪科。負責局機關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復查和督辦,牽頭規劃和自然資源矛盾糾紛排查與調處、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工作。牽頭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項目的穩定風險性評估工作。
?